红牛37亿商标纠纷一案一审败诉
2019-12-02 13:52:08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不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其索赔27.53亿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诉讼费1880.68万元。
一、此案为什么会发作?红牛公司成立之初,各股东对红牛商标归属约好不明。
二、巨额的广告投入能否成为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依据?
此时,协助完成品牌价值的一方往往以其巨大的投入或其他资源,对该品牌建议权益,但仅依据该巨大金钱等资源的投入,能否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获得商标所有权,即:原始获得及继受获得。原始获得是指通过请求注册的方法获得,继受获得是通过转让的方法获得。因而,在没有清晰约好归属的情况下,很难依据该投入而享有商标权。
一审法院以为,双方在合作中,对红牛系列商标的归属没有明的约好,在双方具有商标答应联系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即使红牛维他命公司对该商标投入了很多的宣扬资金,也不能享有该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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