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冰棍“东北大板”告赢“东北大块”获赔4万
2019-11-05 10:11:24
“东北大板”和“东北大块”是一家两个产品?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为此,拥有“东北大板”的大庆红宝石公司把南昌市宏远公司告到法院。记者11月4日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宏远公司侵权,应赔偿红宝石公司4万元。
记者了解到,红宝石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具有20余年历史的冰棍冰淇淋专业生产厂家,自2013年5月开始,将“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投放市场,该产品以良好的口碑赢得了赞誉,“东北大板”已经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北大板”是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冰淇淋、冰棍等。去年9月起,红宝石公司发现宏远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侵害了红宝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宏远公司辩称,不同意红宝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宏远公司在2012年即开始生产、销售“东北大块”雪糕,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进行市场宣传,宏远公司印刷、定制包装盒的时间早于原告印刷、生产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
法官指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相比较,二者均为四个字,且其中三个字完全相同,“块”和“板”都有指称商品形状为“方形”之意,因此“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整体近似。法院认为,本案中,宏远公司辩称“东北大板”系通用名称。本案中,宏远公司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被工具书、词典等所收录,亦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称谓,故法院对宏远公司关于“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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