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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注册17类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2019-09-23 09:34:48

据了解,早在2017年,VIVO就在国内外成立数十个研发中心。今年年初,VIVO还宣布将在2019年的手机研发中投入超过100亿的资金,以用来让VIVO能够再接再厉。

不仅仅是重视研发,在商标保护方面,VIVO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也同样没落下。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截至目前,维沃公司名下共有4062件商标,包含“VIVO”、“IQOO”、“小 V”、“XPLAY”、“VCAMERA”、“蓝胖小V”、“V.FRIENDS”等商标,涵括多个类别,且大部分已注册成功。

尽管如此,维沃公司在注册商标方面却并非一帆风顺。近期,维沃公司的一枚“VIVO”商标就被驳回了。

维沃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了第27406370号“VIVO”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7类的“非金属软管; 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 密封环; 橡胶榔头; 乳胶(天然胶); 防水包装物; 封拉线(卷烟); 非包装用塑料膜; 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塑料板”等商品。

申请商标因与第7511955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维沃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期间,维沃公司还针对对引证商标提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俗称撤三)。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引证商标由上海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变压器用绝缘油; 垫片(密封垫); 合成树脂(半成品); 合成橡胶; 绝缘材料; 绝缘涂料; 绝缘油; 密封环; 人造树脂(半成品);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橡胶减震缓冲器”商品上。

然而,遗憾的是,复审的结果仍旧不理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了维沃公司的复审申请后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查询发现,维沃公司目前名下与“VIVO”相关的商标共有1125件,“VIVO”商标的最早的注册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

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明显早于维沃公司布局“VIVO”商标的时间。

可见,上海某公司只是恰巧也注册了引证商标——第7511955号“VIVO”商标,并不存在商标抢注的情况。

当然,如果维沃公司对这件“VIVO”商标志在必得的话,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该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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