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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都有城隍庙,为什么多数“城隍庙”商标却在上海豫园手里?

2019-09-10 13:08:42

       在我国,每年的夏秋是旅游的旺季,各大旅游景区绝对都是人满为患。

       比如上海城隍庙,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坐落于上海市颇具盛名的豫园景区,距今已有近六百年的历史,是上海地区重要的道教宫观,与武汉龙王庙、南京夫子庙并称“长江三大庙”,象征着中华文明五千年积淀的文化、艺术和信仰,可以说是前往上海旅游必去的地方之一。

       于商标网查询“城隍”的关键词,我们可以看到共计有商标273件,并且申请人遍及多个省市及行业。而其中,最大的赢家,当属“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城隍,是中国宗教文化中普遍崇祀的重要神祇之一,是中国民间和道教信奉守护城池之神,因此事实上城隍庙在很多地方都有,也为大家所公知。而近日,就有这样一件商标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得以开庭审理。

       第26748111号 “城隍老庙”商标是朱某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朱某对此表示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了上诉。

       此案共涉及四件引证商标,分别是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被核准使用在第14类,玛瑙,宝石,金刚石等商品上的第1120090号“老城隍廟”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首饰配件等商品上的第23144853号“老城隍庙”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14类,家用贵金属用具等商品上的第1770503号“城隍”商标,以及江苏俞氏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被核准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玛瑙,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第11560631号“百年傳奇城隍廟”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本案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当下这个经济时代,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每日都有数以万计的商标被申请。而与此同时,近似商标的风险就会随之增大,毕竟你想到的心仪商标,别人就未必想不到。如此一来,谁先成功注册,商标也就归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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