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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拥有商标上千件,却唯独漏了这件“SNH48”!

2019-08-30 12:48:17

       对于艺人来讲,其知名度肯定是比我们这些普通人要高得多,这一点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知名的艺人通常都会十分注意各自的姓名商标,以得到全方位的防御保护和正当维权。

       团队也是如此,就像今天我们要讲到的——“SNH48”商标。

组合SNH48

       SNH48是由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造的中国内地流行乐女子组合,于2012年10月14日正式成立。

       据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共计申请商标1118件,“SNH48”相关商标也有50余件。数字听起来好像真的不少,但是,由于没有包含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依然被人钻了空子。

经纪公司拥有商标上千件,却唯独漏了这件“SNH48”!

       第17601377号“SNH48”商标是某教育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的,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眼镜、眼镜盒、眼镜架、太阳镜、擦眼镜布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

经纪公司拥有商标上千件,却唯独漏了这件“SNH48”!

       面对同样的商标名称,2018年06月26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与申请人的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

       四件引证商标分别是第8552070号“SNH48及图”商标、第15340137号“SNH48”商标、第16858641A号“SNH48”商标和第8556509号“SNH48及图”商标。

       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手提电话、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则被核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上,和诉争商标的眼镜片、眼镜等商品,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

       而第三十二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该条款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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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也不属于此种情形。

       综上,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申请商标,时间是关键,也正是出于此种原因,才显得全类别注册商标的重要。而同时,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及时地申请注册上,对于市场上关于自己的商标动态也要做到了如指掌,做到及时异议,及时提无效进行维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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