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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与法国商标法调整以实施《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2019-08-29 10:42:26

日前生效的欧盟商标法要求成员国采用更加统一的商标制度,以实施《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为此,芬兰知识产权局以及法国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法做出重要调整。

芬兰商标法修正案已于5月1日生效,涉及商标注册的几大领域。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芬兰废除了商标图形展示的有关条款。申请人现可以其他方式展示商标,如采用声音、多媒体、颜色、形状和动态方式。此外,5月1日后提交的黑白颜色标志的注册仅限于黑白色本身,同样的商标将不能使用其他颜色形式。新法案生效之前注册的商标仍囊括所有颜色形式,包括黑白色。

芬兰允许以英文提交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仍为芬兰语或瑞典语。另外,芬兰知识产权局将不再接收纸质或通过邮件提交的申请,仅接收在线申请。在线服务也适用于商标续展,权利人应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而不能再像之前那样简单缴纳一笔续展费。

在提交续展请求时,2014年1月1日之前申请的商标应对商品或服务作出具体说明。如不提交说明将导致商标保护的范围受限。

另外,基于在先注册商标的异议程序也有所调整。例如,申请人可要求异议方提交在先商标的正式使用证据。另外,商标的10年有效期将从申请日而非此前的注册日起算。

法国新法纳入了与商标申请与保护有关的程序性规定。此前,所有无效和撤销程序必须由民事法院受理。新法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直接向法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相关请求。此种方式在时间和成本上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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