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品标网!
×

品标商标转让平台欢迎您!

快速查询商标价格
全网最大商标交易平台!
全网最大商标交易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高法关于受害人能否以产品商标所有人为被告的批复

2017-04-17 13:4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品标推荐

  • 欧煌
  • 牛进宝
  • F
  • ×

    快速帮您找到合适的商标

    大平台保障,交易更放心
    确认提交
    +

    购买指定商标

    全渠道一手资源,价格更低!

    获取最低报价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90%的用户选择扫码加好友慢慢聊,聊得不开心,可随时删我
    填写您的联系方式,卖家与您电话联系
    +
    让卖家联系我
    联系手机
    联系人
    验证码
    提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