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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2022-07-15 16:26:51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

一:恶意囤积及欺骗手段注册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侵犯驰名商标权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商品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三:代理人代表人或特定关系人抢注

构成第十五条的“六大关系”:

(1)委托关系

(2)劳动雇佣关系

(3)合作关系

(4)亲属关系

(5)同行业近水楼台先得月关系

(6)买卖不成没情义关系

四:侵犯在先商标权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巴黎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的既得权利的性质的,可以拒绝注册或注册无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六条也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上述权利不应损害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各成员在使用的基础上授权权利的可能性。

五:侵犯在先其他权利

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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