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烟无注册商标不得在中国生产和销售
2021-12-16 09:19:51
12月15日消息,总局近期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通知,里面谈到了有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使用商标的相关信息。
其中,第四条需要电子烟企业注意,无论是国内经营还是出口海外的电子烟,都需要仔细研读。
第四条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公开征求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里面也提到了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来看,如果在中国生产、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企业,未在中国核准注册到商标的,将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进口到中国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也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涉及电子烟的商标为第34大类,主要汇集烟草烟具领域商品,涵盖烟草及烟草制品、烟具、电子烟等。其中烟草制品属于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后,才能生产销售。电子烟在归为参照烟草管理后,将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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