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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旅游”跟“燕京啤酒”杠上了,终审判决来了

2019-12-21 13:25:30

清爽感动世界----燕京啤酒(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 。经过30年快速、健康的发展,加入WTO,股票上市,目前燕京已经成为中国最大啤酒企业集团之一。

燕京啤酒

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8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旅游业务等。

“燕京旅游”是由燕京智汇公司2007年12月注册第6477049号 ,第39类 ,用于旅行陪伴; 安排游艇旅行; 观光旅游; 安排游览; 旅游安排; 旅行座位预订; 旅行预订; 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 导游;等。

近年,燕京智汇公司发现2015年至2018年期间, 燕京啤酒公司举办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以及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将燕京啤酒公司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3,587元。

燕京旅游和燕京啤酒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燕京啤酒公司在“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上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啤酒产品。

“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相比,均有“燕京”二字,但是两商标在类别服务上不同,并且上述标识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商标文字字形近似,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会引起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燕京啤酒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判决,燕京智汇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法院从商标服务是否类似问题、混淆可能性问题,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一般人民法院判定近似商标的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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