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并用原则
2017-06-20 09:51:45
在确认商标首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允许首先使用该商标,但未办理注册的人继续使用。如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首先注册人无权限制和干涉该商标的首先使用的人继续使用.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国家的商标 法均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商标首先使用人的权利仅限于自己商标范围内,不得扩大商标范围.商标如要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我国《商标法》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的各种商标法规,基本上采用了第二种原则,“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在申请 商标注册过程中,规定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初步审定的原则。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先申请的先审查. 后申请的后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但是,在同一天申请的,要结合使用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 使用在先的商标。
当然,要有使用在先的商品、广告、发货 票据等可靠证据,证明比其他企业使用较早的日期,不是凭 “口说”的情况.我国实行的.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运用使用在先”的原则.是切实可行的而又比较灵活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