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超七成
2017-04-20 12:39:46
“双创”背景下,佛山作为制造业大市,知识产权成为佛山驱动创新工作最核心的内容。近日,正值佛山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佛山中院对外发布白皮书,通报2016年佛山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据统计,去年商标权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增幅最大,而今年年初,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就出现井喷现象,直逼去年全年总数。
数据显示,2016年佛山两级法院共新收知产类案件1894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72件,刑事案件222件。与2015年相比,除刑事二审案件略有增加外,民事一、二审案件以及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均有所下降,总体新收案件同比减少13.16%。报告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佛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调整存在适应过程。
但步入2017年,适应期过后的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出现井喷现象。今年前两个月,仅新城知识产权法庭的新收案件数就已达到1654件,逼近去年总数,预计今年佛山法院知产类案件收案量将有较大增幅。
根据白皮书公布的收案情况显示,2016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为主,分别占比58%和37%。其中,商标权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增幅最大,增加了73.5%;著作权案件则减幅最大,减少了34 .08%。与此同时,去年新收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占比超七成,成为主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型。
此外,去年佛山法院审理的如“盲公饼案”、“骆驼案”、“深圳腾讯诉广东微信案”等精品案件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内知识产权专业领域中具有重大影响。
本次公布的白皮书,从审判角度和社会效应出发,梳理归纳出12个知产类典型案例。其中,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收录其中。
该案中,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2016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等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广东微信公司及相关个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出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16年9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腾讯科技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在相关经营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腾讯科技公司“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科技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并停止使用“微信”字号作为公司名称以及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数据显示,2016年佛山两级法院共新收知产类案件1894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72件,刑事案件222件。与2015年相比,除刑事二审案件略有增加外,民事一、二审案件以及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均有所下降,总体新收案件同比减少13.16%。报告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佛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调整存在适应过程。
但步入2017年,适应期过后的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出现井喷现象。今年前两个月,仅新城知识产权法庭的新收案件数就已达到1654件,逼近去年总数,预计今年佛山法院知产类案件收案量将有较大增幅。
根据白皮书公布的收案情况显示,2016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为主,分别占比58%和37%。其中,商标权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增幅最大,增加了73.5%;著作权案件则减幅最大,减少了34 .08%。与此同时,去年新收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占比超七成,成为主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型。
此外,去年佛山法院审理的如“盲公饼案”、“骆驼案”、“深圳腾讯诉广东微信案”等精品案件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内知识产权专业领域中具有重大影响。
本次公布的白皮书,从审判角度和社会效应出发,梳理归纳出12个知产类典型案例。其中,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收录其中。
该案中,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2016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等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广东微信公司及相关个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出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16年9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腾讯科技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在相关经营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腾讯科技公司“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科技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并停止使用“微信”字号作为公司名称以及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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