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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待解决 待解决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6-11-29 0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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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时间:2016-11-29 09:18:36

大多数欧洲国家和中国都适用的“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又称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谁先注册专用权就归谁。 “注册在先”的原则有许多优越性,它的主要特点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稳定性,注册后的商标今后就不会再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纠纷。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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